开办药品零售企业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告知单

 
发表时间:2008-1-25


  (一)申办人向汪清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筹建申请,并提交以下材料:
  1.拟办企业法定代表人、企业负责人、质量负责人的学历、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、复印件及个人简历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、聘书;

  2.拟经营药品的范围;
  3.拟设营业场所、仓储设施、设备情况。

  (二)汪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办人提出的申请,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:
  1.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,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,发给《不予受理通知书》,并告知申办人向有关(食品)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;
  2.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,应当允许申办人当场更正;
  3.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,应当当场发给申办人《补正材料通知书》,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。逾期不告知的,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;
  4.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,材料齐全、符合法定形式,或者申办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,发给申办人《受理通知书》。《受理通知书》中注明的日期为受理日期。

  (三)汪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,依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,作出是否同意筹建的决定,并书面通知申办人。不同意筹建的,应当说明理由,并告知申办人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
  (四)申办人完成筹建后,向汪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验收申请,并提交以下材料:
  1.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;
  2.营业场所、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;
  3.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;
  4.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、设备目录。

  (五)汪清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,依据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组织验收,作出是否发给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的决定。不符合条件的,应当书面通知申办人并说明理由,同时,告知申办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。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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